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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人民政府发布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翻修改造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14:06:00    

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翻修改造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此文公开发布)

沁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翻修改造

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自建房翻修改造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1.规划区范围:指《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北至定昌镇温庄村、东至定昌镇小河村、南至原化肥厂道路、西至定昌镇中陈村,控制范围23.82平方公里。

2.城镇居民:指规划区内具有稳定住房且持有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居民。

第三条 审批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规划管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定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对房屋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风貌等事项进行联合审批、监督。

第四条 规划管控要求

(一)建筑退距要求

1.沁州路、友谊街、长江街、环湖路等主干道两侧区域,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5米;

2.沁阳东街、沁阳西街、漳源南路、漳源北路、临漳南路、临漳北路、育才街等主街道区域,退让≥10米;

3.城市规划巷道退距按《沁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面积与容积率管控

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证载范围,容积率按规划要求执行。

(三)建筑高度管控

1.一般区域建筑≤2层,檐高7米;临街区域符合退距要求的,可建至3层,檐高12米;

2.建设4层及以上,报县政府批准。

(四)建筑风格管控

建筑风格、色彩应与《沁县中心城区景观设计》要求一致。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与初审

1.申请人填写《自建房翻修改造审批表》,向社区(村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证明;

房屋现状照片资料。

2.社区(村委)3日内完成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转交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联审窗口。

(二)联合核验与审批

1.县自然资源局每月中旬组织定昌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现场核验,并联合审批。

2.审批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核发建设许可。

(三)施工放线监管

1.申请人施工前签署承诺书,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放线。

2.施工现场公示许可文件、退距要求等规划条件,接受公众监督。

(四)分期核验与验收

1.房屋基础完工后,申请人告知定昌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核验。

2.施工过程中,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分阶段进行现场检查。

3.工程完工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特殊情形处理 

1.鼓励多个居民联合申请,连片改造,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规划,可建设3层建筑。

2.分散危房居民由社区(村委)在集中改造区域建设,或安置到保障性住房区。

第七条 禁止审批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没有合法手续的;

2.原住房已被征收补偿的;

3.列为县城征拆改造区域的;

4.存在违建未处理的。

第八条 动态监管与执法 

1.社区(村委)、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每日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建。

2.违法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定昌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沁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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