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明确,对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的纳税人,如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组合贷”中其商贷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此外,纳税人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提示,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享受。
编辑: 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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