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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问法】骑摩托车被吊销小轿车驾驶证?看看法院怎么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00:04:00    

最近,黔南州独山县的代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还闹到了法院,到底咋回事?

驾驶摩托车被吊销汽车驾驶证

代先生自认为持有小轿车驾驶执照,驾驶二轮摩托车应该没问题,趁天气好,兴冲冲骑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却被开展道路违法检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同时发现其驾驶的是一辆报废的二轮摩托车。随后,独山县交警大队对代先生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对其吊销小轿车驾驶证处罚,代先生对处罚结果不满意,认为其驾驶摩托车不应当吊销汽车驾驶证,因此拒绝签字。

交警上路开展道路违法检查。

一周后,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代先生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请求:撤销吊销驾驶证决定

骑二轮摩托车,结果被吊销小轿车驾驶证,代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

驳回:与准驾车型无关

独山县法院依法驳回代先生的诉讼请求,代先生的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独山县法院法官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正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试合格后,赋予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或权利,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并非是针对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或者E二轮摩托车或D三轮车驾驶资格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而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本案中,市州级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代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郭睆秋

二审 徐微微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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