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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交通肇事和解 彰显司法温度力度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0:48:00    

2023年7月1日17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路面的平静。周某宇乘坐丁某云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双辽外环与同车道行驶的王某山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猛烈碰撞。事故致使周某宇严重受伤,随后入院接受治疗。

事故发生后,周某宇将丁某云、王某山、河北省沙河市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周某宇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918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83966.02元。丁某云则需赔偿周某宇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补助费等共计429254.47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0元,尚应支付379254.47元。判决要求各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迅速履行了给付义务,然而丁某云却迟迟未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周某宇于2025年2月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接此案件后,执行干警深知这不仅关乎法律的威严,更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丁某云名下财产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多次与丁某云沟通联系。在沟通中,执行干警一方面严肃告知丁某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丁某云的难处,了解到其并非恶意逃避,而是因经济困难一时难以凑齐全部赔偿款。

执行干警没有单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他们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向丁某云讲述周某宇因这场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生活困境,唤起丁某云的同情心,又从法理的层面,分析丁某云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此次事故给双方家庭带来的影响,促使丁某云积极面对问题。

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近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382748.47元(含诉讼费3494元),丁某云当即一次性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宇2535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就此该案圆满结案。

此次案件的成功执行,充分体现了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中运用情、理、法的智慧。既维护了法律的刚性权威,又展现了执法的柔性温度。


通讯员:王鹤

初审:李学伟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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